8月23日21时许,一辆小型客车沿河育线由河溶集镇方向往民新村方向,行驶至建国村村委会路段时,遇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在前行驶,两车发生碰撞。事故发生后,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逃逸。
接到报警后,交警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,通过勘查,立刻锁定了肇事司机王某。迫于警方的压力,王某于24日一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,应当标明位置。乘车人、过往车辆驾驶人、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二条、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
9月7日,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,且保险公司对王某驾车逃逸所造成的损失拒绝赔偿,由王某一人承担。
驾驶员如果存在无证驾驶,饮酒驾车、交通肇事逃逸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!